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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挖比特币+质押矿机挖比特币的分层返利与传销犯罪有什么关系?

刑事辩护律师曾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非法融资案件辩护研究所所长

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研究所研究员卢杰培

随着BTC/Ether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世界市场上的日益普及,在中国,长期以来被全国各地判定为“夕阳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领域并未步入正轨。日落,却伴随着比特币。 价格稳步攀升。 出租/出售/抵押矿机挖币的方式在中国很多地方都有。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租赁抵押BTC租赁矿机的方式。

但在一些租赁方式中,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最高的宣传和知名度,一些网络平台和精英团队会采用分级返利和金字塔结构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和推广。 事实上,这种方式可能有传销嫌疑。

所谓分级返利,就是鼓励客户和矿机租赁商,引入新客户购买,逐层往下,形成金字塔结构。 上级客户可以从上一级或以下几级客户的销售业绩中获得相应的佣金。

事实上,这种金字塔结构,以及其无限制引入新成员的传递返利制度,基本可以判断为传销制度。 但传销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而且,现阶段很多社区电商平台/虚拟货币传销案件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比如返利的级别通常不会超过三级,但是机构的级别必然会超过三级(这个问题会在下专栏更新,欢迎讨论

层级返利 质押矿机挖比特币,与传销犯罪有什么关系?

是否涉及犯罪,要看事情的轻重。 所谓的“销售业绩”指的是什么?

但是,这类传销到底是行政违法的商业传销,还是骗人的犯罪型传销,其实是一个值得刑法哲学领域和司法部门实践进一步科学研究的问题。 随着事情的不断发展,刑法科学研究的边界将不断扩大,司法的实际活力将进一步增强。

根据现行法律对传销犯罪的规定要求,对于租用矿机挖取虚拟货币的传销案件,判断其是否涉嫌犯罪最重要的关键是整个网站是否存在传销行为。对于销售真实产品,平台的返利依据是根据吸引的人数和会员费,或者是根据产品的销售业绩。

这一概念的确立基于2013年11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协调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 ‘团队薪酬’类型的以销售业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不被视为犯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的行政机关不会对这个问题充耳不闻,也不应该充耳不闻。 在判断传销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和行政违法时,以案件的实际客观事实和直接专业的证据核查为准,避免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误区。

当然,该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形式上采用‘精英团队报酬’的方式,但实际上是‘以开发人员总数作为报酬依据或回扣',所以应当按照刑法第224条之1的要求,以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传销罪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并不是所有有真实产品和利润的传销都会涉嫌犯罪,还是要看其本质,是为了吸引人还是为了销售产品。

以太坊是主流货币之一。 飞来网案为何涉嫌传销违法犯罪?

四川省德阳市(2018)川06行中56号的“飞来网案”,就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虚报“精英团队薪酬”的例子。

什么是虚报精英团队薪酬? 其实,传销犯罪的法律条文中提到,表面上是精英团队付钱,实际上还是以拉人头为目的。 以飞来网为例,传销组织公开宣传计划,以销售可挖以太坊的矿机为借口,鼓励客户租用矿机挖币。

众所周知,以太坊是目前比较认可的主流虚拟货币之一。 如果通过传销框架出售真实的以太坊矿机(物理线或云矿机),矿机可以引出实际挖矿。 以太坊,产出率和价格都没有超过市场预测的计算率误差。 在这种情况下,它符合物有所值的要求。 其次还要看网站的返利依据,是按照拉人头数扣除会员费的销售业绩,还是按照所售矿机的销售业绩市场,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会混在一起(怎么会混在一起呢?这是矿机本身的特性造成的,下专栏会详细讲)。

层级返利 质押矿机挖比特币,与传销犯罪有什么关系?

客户买的矿机越多,司法部门就会觉得他们交的会员费越多。 这种销售业绩会与会员费混在一起。 这个问题还得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但是,如果不是按照市场上出售的矿机收益,而是相反,以矿机挖出的虚拟货币作为返利和分红的依据。 出售的矿机数量无关紧要。 在这种模式下,普遍以会员实际生产利润作为返利依据,不会与传销的人头数或会员费有任何关系。

因此,判断飞来网是否构成传销犯罪,关键要看两点。 首先比特币挖矿涉嫌什么犯罪,矿机是否真的能产出相应算力的虚拟货币。 第二,他的返利依据是按照市场上销售的矿机总数,或者说矿机产出的币总数。

对此,人民法院裁定,飞来网返利的最终来源不外乎是会员注册时支付的“租金”。 所谓的静态数据利润最终来源于VIP会员自己支付的“租金”和退出VIP会员支付的“租金”。 动态利润也来自提现支付的“租金”。 这种方式不属于纯精英团队付费。 从本质上讲,它具有传销活动非实体线下经营、“拉人头”、“交会员费”、层级分明等特点。 在宣传环节,飞来网相关工作人员鼓励相关客户介绍他人加入形成等级,并要求参与者缴纳“矿机租赁费”以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固定的以一定顺序发展的员工人数作为薪酬和回扣的依据。 本质上是采用了“数字货币”的方式。 以上报酬和回扣是分期发放的,比较虚伪和隐秘。

不难看出比特币挖矿涉嫌什么犯罪,飞来网之所以被判传销罪,在于其返佣基础,返佣来源于离职人员支付的“矿机租赁费”,而非离职人员挖出的虚拟货币。通过矿机。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行政违法或犯罪)的判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有用的判断标准:

1、首先查看平台是否为传销,是否存在传销结构,是否存在分级返利,是否不限邀请新会员加入

2、其次,如果形成传销,平台的销售标的——物理矿机或云矿机是否物有所值,是否能真正用房产币挖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3、平台的返佣依据是按拉人数还是按卖出矿机数,还是按矿机本身产生的收益返佣。 这个问题甚至是最重要的问题。

4、从证据来看,传销平台的利润来源来自虚拟货币的挖矿收益,或来自矿机的销售,或来自会员的会员费。 如果来自虚拟货币挖矿,这种方式租赁或出售矿机的收益分成是多少?

5、租用矿机的普通用户,他们主要的固定收入,是挖币收入还是拉人头收入?

6、假设平台不再新增出租人,平台的矿机销售或租赁收入是否会继续增加? 如果继续改进,这样,卖产品的优势就会更加明显。

因此,对于此类虚拟货币矿机租赁或销售类传销案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不仅要看货币是否实际生产,还要看其返利依据是否可以防止会员入会费用和销售业绩。 根据更公平的规范立即考虑反对意见。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曾杰、刑事辩护研究所所长卢杰培研究员就虚拟货币矿机租赁业务涉及传销的问题进行的分析解释。辩护词律师将提供有利协助,热忱欢迎众多同业同仁提出批评和建议,多多交流)